教党〔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人力资源保证,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和民办高校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民办高校党的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重视不够;有些民办高校忽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党务干部队伍比软薄弱;有些民办高校党组织和党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解决。 (三)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高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健全组织,理顺关系,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责 (四)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院系及以下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五)明确和理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民办高校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党组织。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六)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全面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自身建设 (七)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八)选好配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专职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选派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组织负责人的素质。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党组织负责人努力工作,廉洁自律。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 (九)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对兼职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十)加强民办高校党员教育管理。抓好学习培训,通过培训班、党课、报告会和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学习教育。加强实践锻炼,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在民办高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转入组织关系。设立党校,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高校的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发展党员票决制,确保民办高校新党员的质量。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入党前、入党时、入党后教育,实现党员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统一。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十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广大学生,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广大学生的精神支柱和强大思想武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学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广泛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十三)努力拓展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建设校园文化,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和班级、社团等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十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规模较小的学校,可适当增加比例。 五、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十五)建立健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拓宽师生意愿表达渠道,推行学校党政负责人接待师生、联系师生制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 (十六)加强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以院系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守法自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十七)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抓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十八)地方党委要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民办高校制度。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帮助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负责指导本地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十九)不断完善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健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保障体系,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必须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上级党组织在党费使用上,要对民办高校给予支持。 (二十)大力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公办高校对口支持民办高校,将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运用到民办高校。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一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加强调查研究,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评估检查。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民办高校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本意见所指的民办高校是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党建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民办高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