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报
日前,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发了各方的高度关注。
去年,新民促法实施后,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配套文件,其中,不乏亮点。但整体来看,地方方案仍存在操作性不强问题,分类管理面临不少现实困难。此次送审稿的发布,细化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这对地方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信号。
——编者
为深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提速。8月1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
在国家层面,为切实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落地实施,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包括《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等,而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无疑是地方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又一重要保障。
地方新政可圈可点,但也存在“中梗阻”现象
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各地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研制配套文件,不断优化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截至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多个地区同步推出了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的具体办法。其中一些地方新政的亮点不少,可圈可点。
譬如,上海多维度创新政府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方式,深入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示范校建设;浙江推行“1+7”组合政策,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广东积极探索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同时建立了举办者权益保障机制。
重庆和陕西允许12年或15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实施分设,并参照西部政策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湖北和江苏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除了对出资部分给予补偿外,还可分别按清算后剩余资产的15%和20%,给予举办者(出资人)奖励。
此外,辽宁免除举办者将资产过户到学校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河南拟对非营利性捐赠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配套,吉林全面放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收费管制。这些省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与效仿。
与此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各方面思想认识还不够统一,加上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些地方还存在畏难情绪,至今仍有部分省域未按要求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甚至有的区域仍按兵未动。即使已出台配套文件的省域,也存在照抄照搬、无所作为、敷衍塞责、回避矛盾的现象。
其中,不少地方对分类后两类学校,特别是对营利性学校如何扶持的政策规定不甚明确,鲜有干货;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平稳实施分类管理的过渡措施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
总的来看,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在贯彻落实中的确面临不少现实困难,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在地方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中梗阻”现象,区域民办教育政府治理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待进一步形成。
分类管理是“硬改革”,决不允许地方“软着陆”
对接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按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从而深入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一项“硬改革”,决不允许“软着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为落实民办教育系列新法新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问题上,应当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蹄疾步稳,因地制宜,压茬推进。
立足国情,尽快完善分类过渡措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层面的授权和要求,以积极稳妥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为主线,尽快出齐、出好相关配套文件,并切实增强配套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度。
当务之急,是要细化现有学校分类平稳过渡的政策性规定,进一步明确现有学校转设所涉及的财务清算范围和组织方式、缴纳税费种类和标准、补偿奖励的额度和取得方式等。特别是涉及举办者重大关切的问题,如对剩余财产的补偿奖励不应含糊其辞、拖延不决。
与此同时,要按照“特事特办”和“让利于民”原则,最大程度简化分类转设的过程性程序,尽可能减免各种相关税费,以减少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实际负担,降低分类管理改革的交易成本。
重在促进,全面落实法定优惠政策。地方能否按照国家层面的要求,分类落实各种扶持政策,既事关举办者分类选择的意愿,也事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按照法定要求,各地应尽快完善并落实政府津贴、政府购买服务、学生助学贷款、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等制度。在此基础上,可视地方财力状况,分别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定的生均经费补助和政府专项资金扶持。
对于营利性学校也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具体支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现有学校在过渡期结束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税务部门在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对举办者(出资人)依法申请剩余财产补偿或奖励的,应当不将放弃出资所有权作为前提条件。
疏堵结合,深入规范行业办学秩序。要依法完善民办学校的前置许可登记制度,分级分类建立民办学校最低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制度,以保障基本办学条件,筑牢学校安全运行的“防火墙”。
要健全民办学校日常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招生活动及广告宣传的监管,强化学费专户监管和财务专项审计,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年度检查制度。
要建立信息强制公开及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民办学校公共信息系统建设,推行“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将民办学校守法诚信办学情况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要健全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防范及干预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间的联动与协作,切实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全方位规范民办教育行业秩序。
正确处理公民办关系,大力保障公共服务
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两类不同学校。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投资办学仍是现阶段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因此,各地在制定配套文件、推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时,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倡导公益性办学,重点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则要正确看待并公平对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为其留足必要的发展空间,同时比照相关产业政策,给予其相应的扶持措施。
应当树立起这样的观念,即民办教育无论是否营利,只要依法、规范、诚信办学,只要办出了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都是好的、有价值的教育,都应当得到尊重、鼓励和支持。需要警惕的是,在优先鼓励扶持非营利性学校发展的同时,切不可对营利性教育产生观念歧视和制度排挤。
守土有责,大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是各级地方政府的法定责任。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推进,由于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新设或转设营利性学校,因此未来一个时期,这一学段社会资金参与办学的规模估计会有较大幅度下降,也即这一学段的学位供应总量将会相应缩减。
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及早谋划,有所应对,采取相应措施,保持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供求平衡。各地应通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制度,进一步拓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提供渠道,优化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提供方式。
借鉴山东德州、浙江温州等地的做法,可以尝试在基础教育阶段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学模式,采取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服务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更多优质公平教育的需要。